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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商品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咨询

时间:2019/6/8 7:02:02 点击:

  核心提示: 您好: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

关于全国商品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咨询

编号

443615

姓名

DowChemical

留言时间

2009-06-05 03:06:44

留言内容

您好! 我司为一家香港聚苯乙烯的供应商,货物销售到中国各地.最近碰到各地海关对于该货物归类质疑(390319),想请问一下,全国商品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是否可受理货物归类咨询及做出归类决定,此决定可供全国关区通用? 可否提供一下联络方式及申请程序?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09-06-08 04:06:56

答复单位

广州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因此,所询商品如不在广州海关关区内实际进出口,则不能向广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同时只有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才具备全国普遍约束力。(注:本答复仅供参考,实际归类及税率以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核定的为准。)

作者:广州海关 来源:海关总署,业务咨询,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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