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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错误补税追溯期

时间:2019/6/8 7:05:40 点击:

  核心提示: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

编码错误补税追溯期

编号

242324

姓名

qq349466280

留言时间

2015-12-08 10:12:32

留言内容

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了商品补征税金的追溯期。那 1.如果企业在海关取得了预归类证书,之后通关时海关认为编码错误,是追溯一年还是三年的税金?如果是在第三方(如拥有归类证书的报关行)预归类的,追溯期又是几年。 2.是不是只有在实际通关的口岸进行预归类的,才具有实际效力。如在南头海关申请预归类,实际在皇岗口岸通关,编码错误追溯几年?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5-12-08 10:12:00

答复单位

深圳海关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九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作者:深圳海关 来源:海关总署,业务咨询,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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