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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归类申请

时间:2019/6/8 7:07:09 点击:

  核心提示: 您好!经咨询有关部门,答复如下:“进出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预归类的,应该满足预归类所列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

预归类申请

编号

390589

姓名

alexchow

留言时间

2016-10-17 05:10:13

留言内容

我们是一家天津当地企业,希望就某一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第15条的规定,申请向天津海关商品归类中心办理进口商品的预归类。但此项法律赋予海关的义务,为什么我们电话乃至上门要求办理都被予以拒绝,相关接待关员竟说什么从来不予办理?贵海关自己的咨询网页上都明确写着“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向进出口地(包括直属海关)提出商品预归类申请”,实在不明,求解?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6-10-18 02:10:19

答复单位

天津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经咨询有关部门,答复如下:“进出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预归类的,应该满足预归类所列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若贵公司在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且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向天津海关提出预归类需求,并通过电子口岸QP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对于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是商品申请材料不能满足预归类制发要求的,海关则不予受理。”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天津海关 来源:海关总署,业务咨询,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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