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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乳化剂的归类

作者:天津海关    更新时间:2019/6/8 7:09:13

复配乳化剂的归类

编号

326419

姓名

8600000026021

留言时间

2019-05-30 20:50:43

留言内容

脂肪酸甘油酯大于50,脂肪酸丙二醇大于49.80,柠檬酸小于0.1,维生素E小于0.1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9-05-31 08:36:00

答复单位

天津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商品编码,并应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企业如有需求,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3个月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您也可以关注“天津海关12360热线”微信公众号,在固定栏目“在线服务”——归类查询中可以自助查询,如有其它问题您还可以拨打022-12360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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